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还没有就如何开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法规,尽管它已经在具有法规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倡导志愿者活动。中国政府已经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颁布了法规-志愿者活动是通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载体进行活动的。从目前来看,中国政府对于志愿者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定可以分为四个部分:法规、部门政策、团体章程和国家领导人和部门领导人的支持。这也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和法制化国家过渡时期的特色之一。 中国政府还没有对志愿者的活动和志愿者的管理提出一个系统的综合性的政策,尤其是在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和招募方面,更是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各具体部门的文件和法规中分别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对于开展志愿者活动作了一些要求。 1. 法规 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中国21世纪议程》 第20章)。《中国21世纪议程》鼓励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这对于后来一些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基础。而且,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环境保护团体和环境志愿者的基本理念。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国家计委 1996年)。自此,社区服务纳入了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进一步推动了社区服务和志愿者活动的开展。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规定:"提倡社会志愿者活动和社会互助活动"(国家计委 1996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发展计划和发展纲要,具有法律效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倡开展社会志愿者活动是作为建设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提出来的,值得注意的是它提倡的是社会志愿者,而不单是青年志愿者。 1996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和'手拉手'等活动,发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精神" (中共中央 1996年)。 不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还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倡开展志愿者活动更多的是强调精神文明建设,《中国21世纪议程》则强调公众参与,这是有所区别的。在中国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更多的是强调个人和团体的行为修养,自身价值的完善,社会风气的改善等等;而公众参与则是与以往人们把一切都推给政府去做的理念联系在一起的,是强调个人、团体、民间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与政府一道去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包括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对于志愿者载体-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条例于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框图5-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