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观
1. 法规
公民社会组织在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中都非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政府的伙伴,除了在政府和民众之间牵线搭桥之外,它还为社会提供最基本的服务。作为政府管理社会和进行集中控制的工具,法律体系日益成为界定公民社会组织和志愿活动范畴的主导因素(dominate factors)。实行普通法体系的国家(Common Law Countries),例如美国和英国,法律体系在对公民社会组织进行认定的时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社会组织很容易得到承认并且影响整个社会,实际上,在普通法体系中,这是私有企业的权利。在实行衡平法体系的国家(Civil Law Codes)中,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比较严格,公民社会组织的登记就比较困难,特别是当它们很难被归入某个预先设定的范畴中的时候。此外,在这些国家中,国家被认为是代表了公众的最大利益,政府一般被认为是社会福利的最大提供者( the Leading Provider)。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功能(Social Roles)的数量和范围都会有所增加,这就造成了产生社会组织的新的和不同的基础。分化的程度(the Degree of Differentiation) 越高,非营利机构的水平就越高。创立公民社会组织的真正的推动力量是居住在城市中从事一定产业的中产阶级职业人士,因为他们希望更多地参与政府事务,保护他们自身的利益。贫穷的人一般来说不具有那样的能力。最后,密切的交流也使公民社会组织更容易产生。穷困使得社区孤立于信息、知识、技术、信贷、市场和产品的流动之外,而只有拥有后者,社区才能够采取行动,减轻它们单调的物质负担,改善它们在逆境中极度脆弱的状况,以便给民众带来健康和生活方面的实惠。
在17世纪,随着学校和医院的建立,宗教组织最先建立了公民组织(Civil Organizations)。在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合作组织(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是公民社团的推动力量--合作的牛奶公司、协会、保险公司和联合道路公司(United Way)相继出现。传统的重点在社会福利上,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是填充政府服务之间的空当(Gap)。1998年,政府提供了将近60%的慈善部门收入,多半用于大机构。20世纪90年代,政府采取了削减赤字的措施,于是,对慈善机构的资金投入减少,但是对它们的要求却提高了。公民社会组织日益采取企业化的运作,与私有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与它们的捐赠人保持更加紧密的联系。同时,志愿活动也在发生变化。年轻人不仅要满足个人的需要,还希望有机会学习有用的工作技能。这与他们的父辈不同,后者的志愿工作受到具有中产阶级特点和家长统治特点的传统的影响,并且一般说来不允许未成年人参与。工作方式(Work Patterns)也在发生变化,人们必须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减少了。加拿大人愿意投身到那些使他们产生兴趣而不只是提供金钱的事业中。人们越来越关注非营利活动的结果和有效性。然而,公民社会组织被认为是社会资本(the forms of Social Capital)的形式,参与它们的工作不是"做好事"(doing good),而是为了以行动表达建设社区的意愿和自己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
如果它们的目的是非盈利性的,是为了减少贫困或者促进宗教,是为了教育或者其他对社区有益的活动(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动物保护和娱乐活动),加拿大税务局就会赋予它们慈善机构的地位(Charitable Status)。公民社会组织不缴税,发行的收据可以被个人捐助者用作申请联邦或州税贷的凭证。召开的全国志愿组织圆桌会议(the National Voluntary Sector Roundtable)正在建议增强这些组织的业绩责任制,这个行动可能会导致未来的政府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私有企业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人们要求它们给社会福利作出贡献。1998年,慈善组织的收入中法人捐赠(corporate donations)只占不到2%的份额,大部分集中在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大型组织。公司关注运动(Caring Companies campaign)是于1988年成立的,它在促进私有企业的捐助(现金或者人力-Cash and in kind)和志愿活动方面成为全世界的领导者。
以色列
以色列的慈善活动可以在圣经意识形态(Biblical Ideology)中找到根源。在过去的100年间,志愿组织在全世界的犹太社区中提供社会和教育服务。这些组织的基金来自犹太社区的捐助,它们在过去被归于代表并保护各成员团体的伞式组织(umbrella organization)。1948年以色列政府就建立在其中一个这样的组织之上。建国后,公民社会组织的活动依然很活跃,它们与政府合作,帮助后者修补政策。有时候两者之间的界线很模糊。然而, 在20世纪70年代,这个部门变得更加独立于政府,不再是政治附属物(Political Affiliations) 。这个潮流相当明显,因为据统计,后来每年都成立1500个新的非营利组织。在发展的整个过程中,这个部门在服务范围方面一直都非常分散,包括迁移、健康、教育,福利服务、宗教、机构发展、助残、文化、艺术、运动、环境、公民权利、和平、宽容(Tolerance)和妇女的进步(Advancement of Women),等等。
在全部人口中,20%以上的人参加志愿活动,平均每个月服务16个小时。参加志愿活动的意愿强弱(Willingness to Volunteer)似乎与信仰宗教的程度有关。志愿活动和慈善活动倾向于在捐赠者或者志愿者所在的社区进行。捐赠者能够至多得到相当他们捐助额度35%的税贷,最高金额为110,000美元,或者他们缴税收入的30%。在公民社会组织中,只有25%具有税贷的资格,但是不包括法人收入税和财产税。他们必须缴纳市政税收。
意大利的公民社会组织在过去几年间发展很快,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个国家的福利和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新国家的建立使得政治精英(political elite)削弱了教会的影响、权力和活动。当前,公民社会组织遇到了众多的障碍,包括缺乏管理技巧、财力和约束公民社会组织的制度、步骤与法律。尽管如此,该活动仍能给法律、规则和服务带来变化,能导致政府机构和私有企业各方发生如下几方面的改革:消费者保护、社会弱者(残疾人、年轻人和移民)保护、国际合作、公共管理、公正和安全帮助、环境、领土、民权保护、信息、人力资源、培训和教育等。各种组织可以划分为6个范畴:志愿组织,协会,民间代表运动(Movement of Civil Representation),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专业运动(Professional Movement),服务和协调结构(Service and Coordination Structure)。
日本的公民社会组织登记程序比较严格,例如,法人(Koeki)组织(hojin)(即那些股份有限的基金会和协会)必须拥有充足的金融资本,并且要事先经过政府机关的审查。这个措施的目的是为使公众减少与政府分离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与之对应的组织的兴趣。法律确实为公民社会组织提供了免税政策,但是对从商业活动中得到的收入进行了限制。虽然如此,对私人捐赠的税收激励措施作用有限,因为符合登记需要的组织非常少。该部门资金的大部分来自政府,私人慈善机构几乎不存在。私有企业确实也通过合作捐赠、合作基金和鼓励雇员参与志愿活动来提供支持。20世纪60年代,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合作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被私有企业领导者广泛接受。1989年,先进的私有企业创办了"百分之一俱乐部"(One Percent Club),到了1994年,404个公司的捐助总额高达15亿美元。
美国有悠久的志愿活动和公民社会组织历史。自从19世纪早期托克威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观察到公民社会组织的盛行以来,美国人对他们自己的志愿精神深为骄傲,并且将之详细地记录了下来。公民社会组织建立在地方的志愿群体(Local voluntary groups)的基础上,志愿群体互相联合起来解决当地的问题和人们关注之事。
外部援助机构(Outside Aid Agencies)也发现了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来推动发展的价值。由于公民社会组织是发展中国家得到援助的一个重要来源,公民社会组织成了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因素。在那些国家机构不被信任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是人们参与社区事务的重要工具。在至少3个国家中约有20,000个国际志愿者机构--他们经常在双边政府投资的基础上与外部的人员开展项目。这些组织的基地都建在发达国家,它们也经常从私有企业捐赠中受益,但是最大的来源仍然是政府机构资金。
菲律宾
菲律宾的公民社会组织历史悠久。1896年的革命结束了西班牙400年的殖民统治,在这之前很久,联谊会和其他形式的协会就在主要从事与文化有关的行动了。它们现在开始认识到一种与国家和由国家所拥有的经济力量相区别又截然不同的作用和力量基础。在马科斯20年的独裁统治过后,公民的参与意识显著增强。1986年的宪法承认公民有参与的权利,1991年的《地方政府法规》(Local Government Code)为公民社会组织大规模参与政府事务打开了道路。通过颁布菲律宾21世纪议程,菲律宾全力依赖公民社会组织,以便实现可持续发展。该议程号召政府、商业企业和公民社会组织共同努力,以实现它在人权、精神、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生态方面的发展。公民社会组织在把可持续发展实施到地方层次方面是领先的社区。
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是为公民社会组织登记的机构,它估计,在菲律宾有超过58000个组织在运作。据估计,这只是一个更大的运动的一小部分。这一部门包括自助群体(Self-help Groups)、邻里协会(Neighborhood Associations)、社区组织、宗教和精神社团(Religious and Spiritual Societies)、专业协会、商业基金会、地方慈善机构、私人志愿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为工人、农民、渔民、土著人、农村贫民、老年人、媒体工人、学生和其他人服务的组织。
泰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历史受到几个明显潮流的影响。最早的组织是宗教组织,出现在1800年到1868年之间的曼谷王朝(Bangkok Period,1800-1868)时期。这些组织是由佛教徒和基督教传教士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社区的发展。从1868年到1945年出现了结构更加严密的组织,例如红十字会和童子军,它们的目的是提供社会服务。华人协会在满足职业群体和新移民的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战后到60年代,泰国政府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工作心存疑虑,开始颁布规章来控制这个部门。登记程序冗长烦琐,制定的标准高不可攀,只有那些纯粹福利性的组织才有合法的地位。1967年皇家泰国农村重建运动基金会(the Foundation for Thailand Rural Reconstruction Movement Under Royal Patronage) 成立,开辟了关注社会发展的新的非政府组织的时代。这大多数组织的资金来自外部。80年代和90年代,网络组织的出现方便了信息共享,也促进了资金的流动。